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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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17717.39元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04727.7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956元,减半收取计2478元,由***负担378元,***负担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1400元,被上诉人***负担1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