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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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093.5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093.53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