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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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佳红货运有限公司 广州市骏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5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0000元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支公司; 三、广州市骏擎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佳红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1377元(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支公司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支公司负担30.30元,***、***、广州市骏擎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佳红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46.7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支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46.7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广州市骏擎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佳红货运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46.70元。 二审案件诉讼费1968元(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支公司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支公司负担61.20元,***、***、广州市骏擎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佳红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06.8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支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06.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广州市骏擎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佳红货运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906.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4-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