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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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市鑫然凯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131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鑫然凯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传碧,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传碧,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鑫然凯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