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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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柴门餐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