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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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59137.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3993.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585.8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3元,由原告负担103元,被告平顶山市龙和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