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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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9)粤158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144591.5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8.27元,由***负担55元,***负担11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1570.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76.54元,由***负担110元,***负担22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3140.54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76.54元,由本院向其退还3366.54元,***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140.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