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材料费468元; 二、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吊装费1610元; 三、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人工费6300元; 以上第一至三项共计8378元,由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02元,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