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材料费468元;

二、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吊装费1610元;

三、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人工费6300元;

以上第一至三项共计8378元,由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威海富强彩钢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02元,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8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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