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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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河南佳一日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8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唐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8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驾驶豫R×××××号的小型轿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32718.17元;***获得赔偿后返还***垫付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9-4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