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创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92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邯郸创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梦,职务经理。 被告: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创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创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