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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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尉犁县光伏生态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被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334698.3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60.24元、保全申请费2320元、诉讼财产保险服务费1080元,由被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被告茂名建筑集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被告同主债务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