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菱达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满山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4民初3366号

原告:珠海市满山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赖小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雄,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菱达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某1。

第三人: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裴某1。

原告珠海市满山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菱达智能设备(珠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满山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满山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9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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