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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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中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基起重吊机出租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880,000元及违约金(以2,88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经济特区金基起重吊机出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47元,由被告河北中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