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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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068.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元,由原告***负担133元,被告禹州市人民医院负担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