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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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顺发毛织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93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93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赣州市南康区顺发毛织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东莞市顺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应向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赔偿的损失13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赣州市南康区顺发毛织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时,被上诉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五、被上诉人***、***、赣州市南康区顺发毛织厂、***代偿后,有权向东莞市顺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80元,由东莞市顺发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顺发毛织厂、***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