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宝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1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宝丰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1执1144号案)实际所得连带赔偿款38170元; 二、驳回原告周口市盛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