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商丘玖特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乐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168677.4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000元(其中100000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项目);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0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8677.4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98元,由原告***、***、***、***人民币承担人民币61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承担人民币717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承担人民币312元;本案诉前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人民币承担人民币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承担人民币90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承担人民币4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