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商丘市国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信用卡本金45613.84元、利息1108.6元、手续费10567.46元,共计57289.9元,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对被告***名下的北京牌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商丘市国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6元,由被告***、***、商丘市国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