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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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22992元及利息、应收费用5927.06元,合计28919.06元(利息、应收费用暂算至2019年10月14日,以后利息、相关费用按双方约定方式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对被告***名下的豫N×××××的昌河牌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10018050113)折价后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