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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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1058730.63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5310.43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返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13269.37元。 五、驳回***、***、***、***原审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9251元,由***、***、***、***负担2263元,***负担16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