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自贡神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宁德市启鑫电机有限公司
重庆海陵活塞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德市启鑫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神雕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99225.1元及以59922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8年8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为止的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5元,由被告宁德市启鑫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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