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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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庆通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41672.7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庆通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3967.27元;

三、原告安庆通润运输有限公司在获得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款6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庆通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7元,减半收取2213.50元,由安庆通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13.50元,***负担1700元。评估费800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9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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