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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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阳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30103元(保险赔偿金16650元、取款50500元、扣除已支付370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元,由被告阜阳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5.5元,被告***、***负担3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