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县金大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濮阳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7402号

原告:濮阳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祥波,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濮阳县工业路与昌盛路交叉口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刘允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霞,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人民政府,地址:红旗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庆伟,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庆霞,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玲,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北关街村民委员会,地址:濮阳县红旗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冯立献,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金大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俊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濮阳银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县自然资源局、濮阳县人民政府、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北关街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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