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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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100,372.7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自2020年4月24日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车牌号为冀G×××××的“别克GL6”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家口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即车牌号为冀G×××××的“别克GL6”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清偿后不足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家口众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元,减半收取计1,51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51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