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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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4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口华灿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560元,由被告重庆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