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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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利达(青岛)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东华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岛国源精工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菜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菜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东华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484115.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以4385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胜利油田利达(青岛)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青岛菜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青岛东华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50210元,由原告承担2329.7元,由三被告承担478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