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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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七四四五机械有限公司 新兴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晋城市金万盛精密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七四四五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晋城市金万盛精密铸业有限公司货款4742101.32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从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贷款利息785246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36元,减半收取223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15044.77元,原告已预交,共计42412.77元,由山西七四四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