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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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宏昌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国华石化有限公司 营口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绍兴宏昌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084,136.70元及利息(利息以4,084,13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 二、被告营口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绍兴宏昌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372,849.30元及利息(利息以372,849.3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起至质保金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 三、被告营口国华石化有限公司、***对被告营口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5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营口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营口国华石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9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