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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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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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4民初1520号 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司长柱。 原告与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下落不明,需要向二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审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照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