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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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4民初1520号

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营口奥亿嘉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司长柱。

原告与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下落不明,需要向二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审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照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6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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