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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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建华医院 齐齐哈尔市鑫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鑫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2,069.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12.00元,由原告***负担702.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鑫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0.00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4075.00元,由原告***负担163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鑫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