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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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鑫兴广告印务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油田金宇集团有限公司 辽河油田金宇民政福利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河油田金宇民政福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盘锦鑫兴广告印务有限公司308681元,并从2017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盘锦鑫兴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2966元,由被告辽河油田金宇民政福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