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4,932.00元,利息1,391.96元,违约金1,220.49元;

二、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4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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