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4,932.00元,利息1,391.96元,违约金1,220.49元; 二、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