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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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于2018年1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梅州市梅县区嘉鼎水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梅州市梅县区嘉鼎水泥有限公司的公章、梅州市梅县区嘉鼎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梅州市梅县区嘉鼎水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印鉴给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嘉鼎水泥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机器设备占用费2682000元给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嘉鼎水泥有限公司; 四、被告***从2018年2月起至返还承包的未拆除部分机器设备之日止,按每月64000元标准支付机器设备占用费给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嘉鼎水泥有限公司; 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梅州市梅县区财政局发放的补助款1320000元给原告梅州市梅县区嘉鼎水泥有限公司;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63.9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138163.9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103623.98元,被告负担34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