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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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51执77号 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树钦、曾安华、廖绍江、洪少音、潮州市枫溪区增信陶瓷制作厂: 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廖树钦、曾安华、廖绍江、洪少音、潮州市枫溪区增信陶瓷制作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8)粤5102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予以结案,但被执行人未缴纳(2018)粤5102民初1413号一案诉讼费用和本案执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033元(其中诉讼费用人民币4710元,执行费用2323元),本院依法扣划了执行人曾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703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粤51执77号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