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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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51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 被执行人蔡幼丽、李巧娇、陈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蔡幼丽、李巧娇、陈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本院经过执行,依法划付人民币173719.47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利息计算至拍卖日2020年1月11日),执行费5000.53元依法予以上缴,案件受理费4147元转给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上缴,拍卖辅助费3999元划付给揭阳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评估费5000元划付给深圳市中诚达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鉴于上述被执行人蔡幼丽、李巧娇、陈希已经履行其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粤51执恢35号案执行完毕,终结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2民初1269号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