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市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市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5100元、违约金4212元,合计39312元; 二、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新余市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4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按货款本金35100元,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新余市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