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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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偿还保险赔偿金34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负担1200元、由上诉人***负担662.5元。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元,本院退还36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6-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