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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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即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4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以29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15000元; 四、被告***、***、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480元,由被告***、***、***、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