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梧州市东粤餐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梧州市东粤餐饮有限公司支付五坊路5号房屋装修装饰款48999.3元、搬迁物品的搬迁费用28600元、重新选址经营过渡期补助费21969元,共9956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9042元减半收取为4521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905元,由被上诉人梧州市东粤餐饮有限公司负担3616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21元,由上诉人***负担2871元,由被上诉人梧州市东粤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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