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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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力阳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宁海支行 烟台宏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 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宁海支行借款本金4690000元以及利息、复利124505.47元(截至2018年9月20日),本息合计4814505.47元;同时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期内7.08333‰、逾期10.624995‰)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 二、被告烟台宏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力阳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烟台宏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力阳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宁海支行对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海阳市海翔东路北、核电工业区园区二号路东建筑面积为3799.27平方米的房产(证号为:海房权证核电产业字第××号)以及坐落于海阳市海翔东路北、核电工业园区二号路东建筑面积为4037.69平方米的房产(证号为:海房权证核电产业字第××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余额12883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海阳市海翔东路北、核电工业园区二号路东使用面积为6666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国用(2014)第1699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余额12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宁海支行对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海阳市建筑面积为27245.23平方米的房产(证号为:海房权证核电产业字第××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余额41276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海阳市使用面积为1333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国用(2015)第1725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余额26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八被告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烟台新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烟台力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力阳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