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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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西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 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99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青岛西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对被告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鲁(2016)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001768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00元,减半收取7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赵**、青岛西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