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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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代垫的赔偿款464000.8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对被告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件受理费2536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0288元,由被告烟台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负担5072元。因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迳付给原告5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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