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36960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1742元及以拖欠混凝土款36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