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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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订立的鲁F×××××号重型普通货车挂靠营运合同书期限届满后未续签继续履行的口头合同; 二、确认车牌照为鲁F×××××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鲁F×××××号重型普通货车车籍从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过户至被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支付给原告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