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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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牡丹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6211.42元及逾期利息26445.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250.89元,合计85908.21元(利息计至2017年4月1日,违约金计至2017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透支本金46211.42元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变更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6民初2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牡丹卡透支本金(美元)2083.01元及逾期利息1137.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04.12元,合计5624.19元(利息计至2017年4月1日,违约金计至2017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透支本金2083.01元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948元,公告费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27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53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