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长兴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
大连玖柒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大连敦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大连禹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初339号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7169147649。

负责人:夏立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宁,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994436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禹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

法定代表人:张玉艳。

被告: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

法定代表人:姜生。

被告:大连敦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

法定代表人:王维东。

被告:大连长兴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77296410E。

法定代表人:李才。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65815335T。

法定代表人:潘淑梅。

被告:大连长兴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77294810N。

法定代表人:张玉波。

被告:大连玖柒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089074937F。

法定代表人:吴春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禹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大连敦豪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敦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大市场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大连玖柒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27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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