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曲秀敏损失20000元(包括医疗费1666.67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伤残等项9333.33元;此款扣除被告已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由被告再向原告支付10000元)。 二、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43764.24元[即(225377.48元-20000元)×70%]。 三、被告***赔偿原告曲秀敏损失61613.24元[即(222377.48元-20000元)×30%]。 上述一、二、三项给付款,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二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1588元,被告***负担64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