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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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唐山滦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以上合计11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唐山滦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98495.60元、丧葬费14138.7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9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213834.3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原告***、***、***、***负担1324元(已交纳);由唐山滦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916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