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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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1月9日,被告***欠贷记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合计14873.81元,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照合约规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实际还款日原告还贷系统所确定的数额为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为1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